优先使用旧宅基地建房 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本报讯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意见》(简称意见),建立健全堵疏结合的农村村民建房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意见》要求,严格按规划指导村民建房,并做好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要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村镇规划修编时应进一步划定农村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建房;限建区内属于危房的,允许利用原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改建或新建;适建区内村民可改建或扩建、新建住宅。对无法编制村庄规划的自然村,乡镇政府要根据村民建房需求,依照村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自然村村民建房规划设计方案,划定村民建房点,报县级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意见》强调,要引导村民科学使用建设用地,村民建房要坚持“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合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一是优先使用旧宅基地建房。乡镇政府应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对于因灾后重建等原因得到妥善安置的村民,其原有旧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二是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安排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由各乡镇政府按照各村庄宅基地需求统筹安排,集中规划建设新村。三是推进就近就地城镇化。各地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以农户自愿为前提,开展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商品房工作。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且居住一定年限的本省籍村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房置换其原有农村住房。对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的,要加大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纯收益的分享比重。 《意见》强调,加强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时限。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规划审批,取得规划许可后,由乡镇政府报县级政府审批用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按照下达的宅基地新增计划指标,由县级政府每季度一次统一上报设区市政府审批。县、乡镇政府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规则和程序办事,对于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未审批完毕的,审批机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的,由政府效能督查机构给予相应处理。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窗口办文”制度,在乡镇设立办文窗口,受理用地和建设申请、土地登记等报件,以简化工作环节,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农民负担。 《意见》强调,禁止对农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费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批准后,不得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者用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居)民建房。《意见》还对提高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加强执法检查和督查、强化考核惩戒等提出具体要求。 ■ 本报记者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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