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福建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以推进我省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与乡村全面振兴。
《管理规定》主要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但有少量建设需求的村庄,原则上为收缩待定类、搬迁撤并类或常住人口规模不超过500人的村庄,以及确需纳入省“通则式”管理规定的村庄。具体适用省“通则式”管理规定的村庄名单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提出,经县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同时,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通则式”管理规定,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理规定》明确,项目选址应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防控线等相关管控要求,新增村庄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未利用地,引导村庄建设集中布局,严格限制占用耕地。
《管理规定》明确,支持保障零星的村民建房、农村“两公”设施建设,在不突破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情况下,可依据省“通则式”管理规定直接办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后将地块范围、用途等通过系统推送更新纳入规划一张图。村民建房、农村“两公”设施之外的其他项目建设,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地块图则,报县级政府审批。
■ 方启欣 郑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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