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的通知》,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维护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通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海域航道疏浚工程等项目范围;在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由处置单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涉及饰面用石材等其它矿种,符合该矿种设立采矿权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及采矿许可。
《通知》指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期限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建设工期。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剩余砂石处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确需超2年的,须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4年。处置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评估,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平整的砂石评估勘查控制程度原则上应达到普查;砂石总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原则上勘查控制程度应达到详查。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评估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处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剩余砂石价格评估,对不同类别的砂石和有利用价值的覆盖层分别估算其价格,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
《通知》强调,要加强源头管控,提高工程建设项目选址的科学性,从源头上杜绝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之名行非法采挖砂石之实;要加强项目管理,负责批准施工设计方案的主管部门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在批准的用地范围或备案项目范围内采挖砂石,严禁超批准的用地范围或备案项目范围(含平面和高程)、超期限采挖砂石。要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的检查抽查力度,对涉嫌违法采矿、违规处置砂石等行为,要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 冯 昕 章巧灵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