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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矿业权协议出让实施细则》印发

2025-12-25 15:38:40

本报讯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协议出让实施细则》,以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协议出让工作,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矿业权协议出让是针对特定的勘查开采情形,不适宜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时采用的一种方式。长期以来,我省对此有严格限定。此次出台的《细则》,旨在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

《细则》严格限定了协议出让范围,明确适用范围仅限于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区深部及上部新增资源、采矿区周边及零星分散资源、矿业权间夹缝300米左右区域;基于安全原因拟扩大露采矿山剥离面或已建设矿山位于开采区域外的历史遗留井巷工程;经论证通过的,可以协议出让的采矿权。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及地采石灰岩矿山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

《细则》对协议出让申请、论证、公示、集体研究、登记等全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采矿权人编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县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核查情况并提出明确处置意见;组织专家对安全性、合理性、必要性等进行论证;在批准前按规定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细则》对已设采矿权申请周边零星分散资源的距离、面积、申请次数进行了严格控制,明确煤矿扩大矿区范围申请不得超过1000米,石灰岩等沉积型矿产不得超过800米,其他矿种一律不得超过400米;规定拟扩大矿区范围面积不得超出原采矿权面积的40%;规定已设采矿权申请勘查开采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扩大矿区范围只能申请1次。

此外,《细则》还要求申请人需依法履行矿业权人各项法定义务,未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无市场失信行为。

 ■ 曾俊豪 章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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