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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有新规

2015-05-07 08:51:41

本报讯 4月17日,龙岩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与计划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推进全市宜居环境建设。

《通知》指出,各县(市、区)要按照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组织编制乡村规划,不占水田、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改、住建(规划)、农办、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引导农民合理建房、节约用地。乡(镇)政府应组织所辖村做好本村范围内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等申请建房户的调查摸底工作,结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和村庄整理,引导村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通知》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小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避开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平原和丘陵地区要避开洪水和风雹走向,山区要防范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避开分洪区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住宅小区容积率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得低于30%、建设密度控制在30%左右。各县(市、区)规划核心区范围内禁止审批独栋式农村村民住宅小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独栋式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各县(市、区)每年上报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总面积不得突破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通知》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集体土地严禁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变相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严禁用于“小产权房”开发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用地限额为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防止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吕洪荣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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