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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改善居住条件 依法保障土地权益

2015-05-21 15:18:32

省政府出台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报讯 4月27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等具体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原有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用于本企业农民工居住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也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将闲置房屋或因产业结构、城市用地功能结构调整,“三旧”改造等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程序经批准改建为符合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常住人口家庭就地购房,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常住人口家庭,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不予以限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权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工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征收土地时,农民工仍享有取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权利,不得截留、抵扣,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政策的,应保障其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工将空闲宅基地腾退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为耕地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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