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长乐市政府研究同意,长乐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长乐市土地移动执法监察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各国土资源所应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违法用地巡查、制止、拆违等工作情况及时录入土地移动执法监察系统(简称系统);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移动执法监察工作,督促执法人员在巡查、核查、制止等工作过程中按规定应用系统。
《办法》明确,各乡镇(街道)以及各国土资源所是巡查工作的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国土资源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定具体巡查区域,巡查区域分为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城乡结合部、集镇村庄周围、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重点项目建设区域,已制止、拆除到位的违法用地等应划为重点巡查区域;重点巡查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巡查区域。
《办法》要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所应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责任人和巡查时间,确保巡查到位。重点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不少于二次,一般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执法人员在出发巡查时,应在开启系统的同时也开启定位;每到达一个巡查区域,进行一次系统签到,填报巡查情况,系统自动建立巡查日志;在发现疑似违法用地行为时,应当通过系统录入疑似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名称、用地位置、面积,在天地图上标示违法用地范围,并将以上信息录入系统;未按要求开展巡查工作或已巡查但未录入相关信息的,视为巡查不到位,系统将逐级发送提醒短信给所在乡镇(街道)的相关负责人。
《办法》还对核查与制止、立案与移送、通报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 ■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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