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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支持旧厂房改造为商业办公场所

2016-08-11 15:18:29

本报讯 7月28日,记者从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泉州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为商业办公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以进一步盘活旧厂房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若干意见》明确,旧厂房是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经鲤城区人民政府、丰泽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核实已经投入工业生产,根据城乡规划和中心市区“退二进三”要求,不适合继续保留工业生产的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旧厂房改造为商业办公场所的,应符合地块所在片区控规的用地性质(或用地兼容性)要求,并优先保障公共设施项目用地得到落实。

《若干意见》明确,根据旧厂房改造的实施方式不同,分为业主自行改造、政府主导成片改造和收储改造。改变用地性质的,按照改变后的商业办公用地基准地价扣减原用地性质的基准地价计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相关手续;若最终确定的土地价格低于原用地价格,不予退还差价。允许相邻地块的旧厂房业主通过平等协商,整合旧厂房和用地申请联合改造。旧厂房改造涉及的结构安全、环境影响、消防安全、施工许可、抗震验收等,由辖区政府或管委会牵头,采取部门“联审联办”的方式审查办理。辖区政府或管委会按照“事后奖励”的原则制定鼓励新兴产业、创业创新场所的扶持措施,由市发改委协调市级财政给予安排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

《若干意见》要求,旧厂房业主应与辖区政府或管委会签订履约协议书,约定改造后产业发展方向、税收贡献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在实施改造中,旧厂房业主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反规定分割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项目所在地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依法严肃查处、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督促限时整改到位,取消该项目改造的政策优惠,直至收回土地。  ■ 齐培松 黄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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