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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2017-06-01 09:03:41

本报讯 闽清县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闽清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

《办法》明确,各乡镇政府对《闽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市政府批准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下达,作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办法》明确,从2017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县政府对各乡镇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经检查,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办法》决定,县政府对各乡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乡镇,由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本报记者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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