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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超期未答复与不服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的区别

2016-07-29 09:25:52

案情:陈某于2016年1月16日向龙岩市国土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依申请书面公开关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榕树小区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1月18日收到陈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1月26日向申请人书面提供了: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新罗区2010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768号);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龙国土资建〔2010〕预40号);3、“一书三方案”、榕树小区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龙岩市新罗区2010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4号地块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4、龙政综〔2010〕571号及附表、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告〔2010〕26号及附表一、附表二。申请人于当日签收了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公开材料,却以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为由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经审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

评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明确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是龙岩市新罗区东肖榕树小区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并未明确具体的用地批准文件和申报材料的名称、文号等内容,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于2016年1月26日向申请人公开了如下信息: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新罗区2010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768号);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龙国土资建〔2010〕预40号);3、“一书三方案”、榕树小区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龙岩市新罗区2010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4号地块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4、龙政综〔2010〕571号及附表、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告〔2010〕26号及附表一、附表二。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依法延长答复的,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龙岩市国土资源局1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1月26日向申请人公开了相关的政府信息材料,在法定的答复期限内,不存在“超期末进行答复”的情形。申请人于当日签收上述政府信息材料,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签收单据为证。

    经与申请人电话核实,发现申请人承认收到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信息公开材料,但是认为其提供的材料有缺漏,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提起“超期未答复”的复议理由,实际上是不服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将两者混为一谈,因而复议机关对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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