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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

2016-08-11 15:14:27

本报讯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福建省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明确了灾毁耕地复垦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步骤,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确定了灾后重建工作的“时间表”。

今年1号台风“尼伯特”正面袭击我省,造成洪涝灾害,耕地损毁严重。为及时修复保护灾毁耕地,确保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要求灾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启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迅速组织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科学指导,积极服务,认真做好灾毁耕地复垦工作,及时恢复农业生产。

《实施方案》提出,可自行复耕的灾毁耕地,应组织群众3个月内完成复耕。此次需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复垦项目。各地要按照宜修尽修、因地制宜、政府主导、强化预防的基本原则,根据耕地灾毁情况,分类采取措施,把农田道路、田间排灌工程建设和土壤改良等作为修复保护重点内容。

《实施方案》明确,对可自行复耕的灾毁耕地,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尽快组织群众开展复耕,清理地面杂物、加厚土层、培肥地力,于灾后3个月内完成复耕,恢复农业生产;群众自行复耕应急补助资金以各地自筹为主,可从各项涉农资金中支出;省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灾毁耕地复耕应急补助资金(今年首期已下达2000万元),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资金补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乡(镇)政府上报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复垦建设内容和复垦建设资金,符合要求的于20个工作日内批准实施;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灾毁耕地复垦工程在4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牵头,组织财政、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省级财政安排灾毁耕地复垦专项补助资金2亿元,逐级下达给县(市、区)安排使用,设区市应尽快分解下达,不足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自筹,节余部分结转专项使用。   ■ 本报记者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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